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2-23 点击数:

各市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各二级分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市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精准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山东省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创设“齐鲁富民贷”农户小额信贷产品。现将《山东省“齐鲁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21日

 


山东省“齐鲁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相关内部制度,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齐鲁富民贷”产品是指乡村振兴部门与农业银行、山东农担联合创设,通过山东农担提供增信机制,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一般农户发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齐鲁富民贷”产品坚持普惠三农、择优准入、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产品基本规定
第四条  支持对象。山东省范围内持续稳定经营的一般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通过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
(四)由山东农担提供担保的,须通过山东担保大数据预审、担保审核,且贷款用途符合山东农担担保范围。
第五条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一)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农业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
1.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2.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3.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4.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发展。
5.其他农业用途。
(二)贷款用途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  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300万元(含)。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贷款展期或协议重组。
第八条  担保方式。
(一)单户贷款额度10万元及以上的,由山东农担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山东农担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可由借款人配偶向山东农担提供反担保。
(二)单户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不含)的,可采取信用方式。
(三)鼓励地方会同农业银行、农担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九条 贷款费用。
(一)银行利率。执行农业银行农户贷款优惠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20BP。
(二)担保费用。山东农担担保费率不超过0.75%。贷款用于粮食种植类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5%。
(三)贴息方式。农担公司担保的政策性业务可享受财政贴息。借款人到期按时还款、未发生逾期的,可通过农担公司申请贷款金额2%的财政贴息,如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风险分担。采取农担公司担保的,由农业银行与山东农担按照银担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齐鲁富民贷”业务流程:农户自愿申请→村委初步筛选政府集中推荐银行和农担调查审批贷后管理逾期代偿。
第十二条  农户自愿申请与村委初步筛选。有生产经营贷款需求的农户,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辖内所有申贷农户进行筛选,如实填报《“齐鲁富民贷”农户推荐表》(附件1),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推荐。乡镇对照村委会报送的《“齐鲁富民贷”农户推荐表》,从申贷农户经营项目、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把关,将符合条件的农户汇总报送县(区)乡村振兴局。县(区)乡村振兴局统一将申贷农户名单,及时报农业银行县(区)支行。
第十四条  银行和农担调查审批。
(一)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村两委协助下,按照农业银行制度规定开展贷款受理、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受理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应填写《“齐鲁富民贷”业务申请表》(附件2)。
(二)山东农担提供贷款担保的,在农业银行审批通过后,应及时报送山东农担进行担保审核。山东农担按照内部规定完成准入调查、担保审核、担保费收取、反担保措施、出具保函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农业银行、山东农担分支机构分别按照内部制度规定,认真开展贷后管理、监测检查等工作,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被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强化到期贷款管理,主动提示客户备款、还款,提前办好续贷、展期手续。
第十六条  逾期清收代偿。贷款逾期后,农业银行应向农担公司分支机构报送逾期名单,联合开展贷款清收。符合代偿条件的,山东农担及时启动代偿机制。代偿后,双方要加强协作,积极共同商定追偿方案,共同动员力量实施追偿,收回资金后,按照事先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业务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政银担签订合作协议。县(区)乡村振兴局与农业银行、山东农担分支机构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合作目标、合作领域、以及各方在客户推荐、贷款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职责。
第十八条  加强贷款政银担共管。各级乡村振兴局、农业银行与山东农担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研究业务推进措施,明确推进重点、区域、模式,精准锁定市场、找准客群、选好产业,做好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服务保障。县(区)乡村振兴局要做好前期工作发动,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业务宣传,加强协同联动,创新开展农户征信工作,营造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农业银行各县(区)支行要强化主体责任,将组织推进“齐鲁富民贷”产品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山东农担要建立“齐鲁富民贷”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第十九条 实施差异化支持政策。各级乡村振兴局要在评优评先上向适当“齐鲁富民贷”业务开办的农业银行予以倾斜,形成正向激励。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履行放贷主体责任,配置专项信贷规模,确保符合条件的客户能贷尽贷。山东农担分支机构要探索在保费费率、贴息方式、反担保措施等方面,为“齐鲁富民贷”农户提供优惠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担保费进行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加强业务风险防范。各级乡村振兴局配合农业银行、山东农担开展贷前调查,及时沟通贷款农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强化风控能力,落实全流程工作要求,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发放贷款。山东农担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加强对贷款农户精准识别、评估和预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 做好业务统计监测分析。单户贷款额度20万元以及以下的,纳入国家“富民贷”产品统计。单户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的,纳入山东特色“齐鲁富民贷”产品统计。农业银行、山东农担要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齐鲁富民贷”,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报乡村振兴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山东农行和山东农担共同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涉及具体贷款流程的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银行和山东农担各自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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